一、相关文件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规定了排污费征收核定权
规范了排污者申报的时间和内容
规范了排污申报审核程序
规范了排污费核定、征收程序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修改了排污费申报内容
修改了申报时间(12月15日1月15日)
修改了审核时间(1月15日2月10日)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规定了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
规定了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
制定了排污申报核定年度、季度报表
制定了排污费征收年度工作报表
二、报表结构
为满足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各个方面环境管理的需要。
以一般工业企业填报的报表为例:
年度报表共21个子表(295个指标)中,
1个子表(45个指标)作为环保部门排污者监管通用、
13个子表(118个指标)为各项环境管理服务、
3个子表(71个指标)用于交叉业务、
4个子表(61个指标)主要为收费服务。
三、报表来源
1、《排污费申报表》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3、《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环境统计基层报表》
四、设计思路
满足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需要;
为环境同级提供污染源数据;
为排污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提供动态污染源数据;
为环境统计提供地区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分析对比;
满足现场检查及污染事故处理的需求。
五、填报对象:
1、一般排污者:除建设施工单位、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外的其他排污单位。
★一般排污单位中非环境重点管理的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无法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简化处理。
2、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场所的以噪声为主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申报。
3、污水处理单位:所有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
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
六、填报内容
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污染治理和处理情况、排污许可证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根据上年度的排污情况和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推算本年度排污情况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月排污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按月进行变更申报
七、时限要求
1.正常申报
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
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2.新、扩、改申报。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式申报登记手续。
3.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幻灯片26
4.建设施工申报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八、申报与核定方法
1、污染物排放填报方法——按上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对本年排污情况进行预计为依据。
2、排污量核定方法——依据审核的申报表和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确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3、填报数据与核定数据的来源应当一致:
有在线的,用在线;
具备监测条件的,用监测数据;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家总局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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