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他人盗窃而来的黄金无疑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既然明知所回收的黄金属于他人犯罪所获得或由此产生之收益,进而蓄意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理出售或是用其他方式进行遮掩和隐瞒,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该罪名的规定:在知晓其回收的黄金乃他人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前提下,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售或以其它手段掩盖、欺骗,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以并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犯罪所得的实际价值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倘若回收的黄金价值极为庞大,甚至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可能会受到较为严重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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