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实施造假账务并私吞公司资产的行为,已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职员,凭借其工作职位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秘密地将所在单位的财富非法占据为个人所有,且涉及金额达到特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行的成立须具备涉案金额较高的情况。若仅仅存在非法侵占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便无法构成此罪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在相应的范围内设定量刑起点。当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时,可以在三个月的拘役至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设定量刑起点;当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时,可以在五年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之间设定量刑起点。以下是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几种行为类型:(1)股东侵占其自身投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2)将原本应交付给管理层、经办人或使用者的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3)本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相互勾结,进行监守自盗;(4)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本企业的财物;(5)员工因薪酬纠纷等原因擅自截留公司款项;(6)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相互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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