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助离婚手段化解个人债务问题并规避追究的时限限制问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制约。
在此情形之下,债务追溯的实效性往往受到法律法规本身的严格控制。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利用离婚的借口,通过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来逃避应承担的债务,那么债权方有权向法庭申请撤销与之相关的财产分配措施。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倘若债务人故意以抛弃自身债权、放弃抵押物权益、不支付对价的方式无偿处分资产,或者蓄意拖延届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从而严重阻碍了债权人实现相关债权效益,则债权人有权寻求法庭帮助撤销债务人实施的不当行为。
普遍来讲,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理由之时起算,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行使完毕。
若在债务人生成不当行为之后的五年内,债权人未曾提出过撤销权诉讼,那么这一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时效适用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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