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针对合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妇特别制定了婚假规定:
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基础的一到三日休假外,还将延长婚假时间至十天。
在此期间,当事人应被视作正常出勤,而雇佣方则有责任依照规章制度,照常向员工支付其薪资待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第三条
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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