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文,人民法院有权利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此外,人民法院需要于具体实施行动前做出裁定并发送给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以确保其知晓相关情况。
在股票持有人方面,他们需遵循规定,不得擅自对已经被冻结的股票进行相关交易或抵押等行为;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情况需要,法院有权力依法对股票完成变现后,直接扣除相关资金。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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