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中止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暂停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暂停工伤认定通知书》:(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争议在法律解决过程中
(2)需要相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作为依据,但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
(3)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伤认定难以作出决定
(4)法律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规章制度
工伤认定终止后或者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鉴定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工伤鉴定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工伤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过期)的规定,因日常生产受到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职工,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临时指定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天。受伤职工及其亲属不能提出治疗申请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为提出治疗申请。职工福利申请经企业签字后提交。企业不签字的,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接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可以直接提交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集证据,并在7天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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