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签订合同各方都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在境外还是境内签定合同,签订合同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境外签订合同境内使用时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缴纳印花税.在境内缴纳印花税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缴纳.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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