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中包含了两种主要的离婚方式——透过法院诉讼程序提起的离婚以及通过协议签署的离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公民以诉讼形式要求法院对其所面临的离婚问题进行裁决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且有效的;
其次,当事人必须要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最后,需要证明当事人与配偶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破裂程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脱自己的困境,公民则需要符合以下四个关键性的前提条件:
第一,当事人与配偶之间应当存在合法并真实的婚姻关系;
第二,初步拟定或制定好合法的离婚协议书;
第三,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并且在此期间内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
第四,在离婚后,当事人需要亲自前往政府机关领取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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