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时间:2023-05-06 21:12:53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未自杀,则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追究也无法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

2、如果按照约定,一方将另一方先杀死,再自杀未果的,一般会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量刑时可能会从宽处罚;

3、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

4、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5、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当一方实施自杀行为后,另一方反悔的,反悔一方未对自杀的行为人不予阻拦或抢救,反悔一方也会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律师补充:

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从性质上来讲,提供自杀条件的一方属于帮助自杀的行为,可参照帮助自杀的认定原则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如果一方已经有自杀的意图,另一方只是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则另一方对于一方的自杀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很小,不应被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杀是源于对方的诱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诱骗者“借刀杀人”,应追究诱骗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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