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涉及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多发的金融犯罪之一,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01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将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统一确定为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两高在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提高至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将其他三种类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上周,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的案子。锦州一男子李某于2010年6月在一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随后,该男子持此卡多次进行刷卡消费,并数次在ATM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其共透支金额及利息、滞纳金等达3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李某还通过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款。李某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直到其被公安机关抓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然不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其亲属案发后代为其偿还发卡行的欠款,没有给发卡行造成经济损失,又能认罪、悔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有过刷卡消费的经历。有的人认为,不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大不了就是个人信用受到损失。但是法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是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范畴。
法院提醒:信用卡是为了方便我们生活的金融产物,千万别因为贪念,让信用卡成为犯罪的工具。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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