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证据程序如下: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需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3、证据收集完毕后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原则
1、依法取证原则。
调查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采取法定形式。以一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取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2、及时取证原则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时,应在合理期间内进行,以免随着时间推移证据被破坏或者灭失,对于难以保存和固定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全。
3、全面取证原则
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应该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对于需要调查的证据尽量全面调取,以求充分还原事实。对于案件的认定在当事人条件所限无法调查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利要求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证据调查往往关乎一个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事诉讼中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指引下,人民法院在证据采集方面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明确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原则及范围对于案件当事人权利主张,法官依法审理尤为重要,当法定事由出现,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进行时,法院就可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在这个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能够确保公正地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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