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上的“放弃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该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旦作出一般不允许反悔。
虽然放弃继承已经生效,但是在意思表示尚未到达任何其他任一继承人前,因该继承人及时制止了意思表示的到达,应当认为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因意思表示无法到达而消灭,不影响该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只要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到达了任一其他继承人,就不再适用上述内容。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反悔,该反悔得到其他债权人一致同意的,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恢复继承权。
律师补充: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如被继承人因为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如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扶养义务所致,则其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为继承人上大学、找工作、结婚、买房子等形成的债务,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偿还被继承人为此所负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是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序良俗所要求,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拒绝支付丧葬费。除上述情形外,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故意。
全文5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