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对于变造货币罪的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的货币罪的界限。
变造货币与伪造的货币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的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货币,有的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要利用货币,如采用彩色复印机伪造的货币的。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将真实的金属货币熔化之后铸成新币。变造货币的犯罪受到其行为方式的限制,变造的数额远远小于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而且变造货币的犯罪是在真实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行为人为此还须先行投入一部分货币才能进行变造货币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于伪造的货币的非法所得利益。而伪造的货币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产货币”,社会危害性相对变造货币要大得多。
二、变造货币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的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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