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变造货币罪,首先我解释一下什么叫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一般是怎么认定变造货币罪的呢,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开值的行为。如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涂改变为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把一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额的人民币等等,就都是变造货币的行为。
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数额标准,即变造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可视为“数额较大”。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变造货币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数额应读是指变造后的货币额,而不是变造前真币的数额,因为对国家货币信理制度危害的显然是变造的货币而非变造前的真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货币而进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变成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实践中可能有的行为人因各种原因间接获得外币而又不认识,行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对其进行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有的变造后还作为纪念品送给他人,对此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变造货币罪的概念,以及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的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将变造货币罪和伪造货币罪相混淆,但是变造货币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小于变造货币罪,而两者的法定最高刑也有很大区别。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法律界限十分重要。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妨积极向刑事方面的律师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为其诉讼,以避免被错误定罪,而受到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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