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起诉方仅依赖金融机构的转账凭据发起有关民间借贷的诉讼,而被告方提出质疑,主张该笔转账实际上是对先前借贷或其他债务的偿付,在此情形下,被告必须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若被告确实出示了充分的证据,那么起诉方仍需负担起举证的责任,即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
然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起诉方还需向法庭提供除转账凭据以外的其他有效证据,例如双方之间进行过的通信往来、见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词、正式签署的借款协议以及详细的还款计划等等,这些都有助于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若是起诉方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他们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利于起诉方的判决。
因此,在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起诉方应尽全力搜集并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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