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前一种犯罪的特点是“欺骗”。被骗后,被害人往往“自愿”交出财物或转移其他合法权益;而后一种犯罪虽然有“诈骗”成分,但其特点是“恐吓”被害人,即恐吓财物持有人,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他们被迫交出财产,转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2)前科犯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不仅直接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侵犯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后一种犯罪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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