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事由,事由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权。只有当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是指什么
排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导致该民事权利在法定期限届满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了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依据;
4、排斥期限自相应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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