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登记,对以后没什么影响,应届生办理的则丧失应届生身份。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携带离职证明前往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携带失业登记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失业登记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填写《XX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
3.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需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4.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5.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6.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7.军人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可以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2.有就业要求的;
3.有劳动力的;
4.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口。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递交上述材料,并填写《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2.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核实,对资料齐全者申报失业登记,并将其个人信息即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3.社会组织指定负责人签署意见递交社区审核盖章;
4.社会组织留存所需材料复印近;
5.社会组织经办人接件起6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递交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复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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