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现本院办案活动具有哪些情形要提出纠正意见
时间:2023-03-30 21:40:10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

(2)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3)违反羁押期限、办案期限规定的;

(4)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

(5)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6)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五条

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进行公开审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举行听证会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案件除外。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三人以上单数的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3、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诉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申诉人应当陈述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证据。听证员可以向申诉人、案件承办人提问,并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听证意见当场宣布。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盖章。

4、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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