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分不能给别人代扣。
驾驶证“替人销分”属于违法行为。
请他人顶替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特别是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影响十分恶劣。
对于代扣交易双方都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
2、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与买卖驾驶证记分的司机、车主和组织、串通司机顶替车主处理交通违法的“黄牛党”都是属于谎报案情、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违法人员。
4、交通警察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予以解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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