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办子女婚姻是否干涉婚姻自由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其主要形式有订娃娃亲等。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对于包办、买卖引起的离婚纠纷,如果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应分情况而论,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行为属于干涉婚姻自由。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婚后夫妻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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