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常出现这种现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将财产归在一方名下,将债务归在另一方名下,致使债权人举债无门,债权无法实现。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原系夫妻关系的两被告人共同偿还借款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被告谷某先后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谷某未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2008年4月,被告谷某与另一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所有债务由谷某负责偿还。
法院认为,本案债务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被告王某未有证据证实系被告谷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被告谷某负责偿还,只能作为两被告在离婚时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而对原告所享有的债权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故两被告应共同负责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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