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了楼盘的样板房后,沈阳的黄女士对户型很中意,花78万元购买了一套期房。可交房后,她却发现自己的房子比样板房多出了两道梁,举架变矮了,屋内空间也小了。为了维权,受样板房误导的她和置业公司对簿公堂。
沈阳的黄女士早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2010年年末,她在沈阳市于洪区看好了一处楼盘。于是,她参观了这个楼盘的样板房。看完后,她对样板房十分满意。因为置业公司承诺卖的房子和样板间的结构、举架、格局都一样,我就买下了一套期房。黄女士购买的复式商品房面积为95.7平方米,总房款为78万余元。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于2012年9月交房。可交房后,黄女士却发现自家的房屋和样板间差距明显。顶棚处多了两道梁,导致屋内举架相对低了很多,空间也显得小了。黄女士气愤地表示,这严重影响了房屋的装修、美观,为此她多次找到置业公司想讨个说法。但买卖双方协商未果,黄女士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对于样板间给黄女士造成的误导,置业公司辩称,首先,样板间仅是开发商临时搭设的,供业主做装修参考,不是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其次,诉争房屋是清水房,而样板间是装修房,不存在清水房适用精装房屋标准的问题。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未约定以样板间作为交房标准。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交付房屋的标准系清水房,复式部分层高2.19米,经过测量,复式部分净高高度不一致,一楼存在横梁,确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诉房屋的使用空间和美观。鉴于涉诉房屋存在一定空间和美观瑕疵,且具体损失也不易精确量化,根据涉诉房屋的具体情况,结合法院已受理的大量类似案件的调解结果,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主审法官表示,她曾审理过很多类似案件,比如期房交房后,发现地下室有突出地面的管道或电缆,住户不得不跨越它们且很影响室内美观,而这些事项在购房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写明。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样板房起到了展示和引导作用,而清水房、清水样板房才更有参考价值,交房的标准也都会大体展示出来。如果有本案中类似的遭遇,开发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一般都可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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