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具体的交通事件之后,蓄意躲避或庶几窘迫逃出法律对应追究责任行为所限定的地带以实现免责的故意行为。
此类行为者理应按照法律所载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涉及到的肇事逃逸车辆,根据保险条例而言,其可依据相应的保险项目进行理赔申请。
尽管交强险理应提供保险保障,但是商业险却无法涵盖补偿。
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相关条款都有明确规定,责任免除部分将驾驶人自肇事逃逸起列作第一种情形,即肇事逃逸并不属于保险保障的范畴之内。
因此,尽管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交强险仍需支付赔款,然而商业险则无需做出任何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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