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台州8月24日电浙江某学院学生小倩经常利用寒、暑假到母亲单位帮工。2004年暑假,小倩和妹妹一起去母亲那儿帮工。不料台风来袭,厂房倒塌,造成小倩八级伤残、妹妹被压死的悲剧。小倩将母亲所在单位台州某工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今天,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台州某工贸公司因为在台风期间不及时疏散员工反而组织生产,承担小倩损伤造成经济损失的80%,即8万余元,同时赔偿小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小倩母亲是某工贸公司职工,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小倩及妹妹经常利用假期到工贸公司和母亲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因工贸公司实行产品包装按件计酬,小倩和妹妹所完成的工作均记录在母亲的工账单上。
2004年14号台风云娜于8月11日影响台州市,8月12日下午4时许(即台风云娜登陆台州市),小倩及母亲、妹妹等人在工贸公司厂房内从事包装工作时,厂房突然倒塌,造成在厂房内的妹妹死亡(事发后工贸公司已一次性给了小倩妹妹死亡补偿金10万元)、小倩及母亲受伤,当时受伤的还有其他4人。小倩伤后经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71天,诊断为脑挫裂伤、右内外踝骨折、右小指末节坏死、全身多处挫伤等,用去医疗费5万余元。
2004年8月2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致小倩书函一份,载明小倩与工贸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清,认定工伤依据不足,建议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经常利用节假日去被告单位和母亲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事实清楚。2004年14号台风云娜是台州市历史上一次严重的自然灾害,此次台风属不可抗力,但并非不可避免。在此次台风来临时,被告不疏散厂里员工仍组织职工上班,且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包装工作是为了被告的利益,造成原告损害作为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未与被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受被告单位劳动纪律(如上下班制度)的约束,在台风来临之际,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仍到被告单位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原、被告过错责任大小,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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