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的法律常识
涉外合同的法律常识通常先进行涉外合同的概念介绍,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
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包括合同签订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这项原则的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涉外合同的适用原则
涉外合同的适用原则如下:
1.当事人协议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外合同纠纷中就管辖权或适用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2.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时,如果纠纷发生在某个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时,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三、涉外合同的主要分类
涉外合同主要分类有: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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