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骗取公积金的危害
时间:2023-07-03 09:33:19 1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假合同套公积金属于违规行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签假合同应怎样处罚

当事人签订假协议,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涉嫌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合同无效。如果涉嫌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民事合伙合同产生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首先是可以协商来解决的,若是在协商不成的,然后再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但不管怎么样都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并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也不排除通过合同,以诈骗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产将会构成诈骗罪。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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