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可以通过加入第三人而扩大范围。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权利,并且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合理的抗辩权。在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将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可以通过加入第三人而扩大范围,即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权利,并且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合理的抗辩权。在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将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 务 加 入 后 , 原 债 务 人 需 承 担 新 债 务 人 的 责 任 吗 ?
在我国企业大量的国际拖欠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欠款时间很长,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状况会发生各种变化,多数情况会越来越差。如果债务人公司转入其他行业、破产倒闭或原业主成立新公司继续经营等,原债务人的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对原债务负有偿付责任需要回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一定顺序清偿,其中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在债务人新成立的公司对原债务负有偿付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新公司是否对原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可以通过加入第三人而扩大范围,但新债务人仍需承担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合理的抗辩权。在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将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对于长期拖欠的债务,新成立的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新公司是否对原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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