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86条,合伙企业的解散应由清算人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可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后15天内任命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任命第三人作为清算人
如果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应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I)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的未决事务;(3)清偿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P>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应当生存,但不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通过引入小部分,我们可以理解合伙企业的财务清算应由清算人完成,或者清算可以委托给第三的PAR。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lvba.com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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