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给公司,这是由《公司法》确定的资本保全原则决定的,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新《公司法》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态度。在坚持资本保全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若干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具体条件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二)合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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