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法院日前以收购、介绍买卖赃车为由判处东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长谢占东徒刑。庭审期间,谢占东及其律师指出,此案是由东台市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超越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管辖权,要求法院对侦查此案的程序违法进行审查,并不受理违法侦查的案件。东台市法院的判决书中说,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官不审查案件的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
2000年12月17日,谢占东从本市交警周育军手中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周育军称,这辆轿车来路合法。5个多月后,谢占东将这辆轿车退给了周育军;2001年1月,谢占东由他人介绍,向邻县的陈文林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自用。介绍人和陈文林蒙骗谢占东说,这辆轿车是抵工程款的;2001年1月13日,谢占东向李召红提供了购买二手桑塔纳轿车的信息,但特别提醒李召红要注意轿车来源正当。约半年后,外地公安机关查出这几辆二手车均是赃车。
2002年8月,东台市检察院以谢占东涉嫌收购、介绍买卖赃车自行立案侦查。但是,收购、销售赃物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今年5月15日,东台市检察院以谢占东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将他起诉至东台市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指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包括侦查、起诉的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如果发现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退回检察院改变管辖,也可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不予收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十一条中作了规定。总之,法院不应当受理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更不应当开庭审理。
众多事实证明,侦查、起诉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收购、销售的才构成犯罪。谢占东购买二手车及提供购买二手车的信息,均不明知这几辆轿车是赃车,他是受了蒙骗。但是,东台市法院仍判决其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全文9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