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是否可以把案子退回侦查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2、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两百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
1、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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