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况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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