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证人的证言材料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所有就诊的病历本
6.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三、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地址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人社局窗口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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