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儿女成年,受害人配偶是不是扶养人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果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以是被扶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由此可见,在配偶有劳动能力时,被抚养人不包括配偶;而在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时,配偶应当包括在被抚养人之列。配偶成为被抚养人的条件就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怎么计算
1、医药治疗费的人身伤害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3、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4、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8、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进行人身伤害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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