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财产怎样才不算共有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安置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视情况而定:
1.若拆迁之前的安置房就是共同财产,在拆迁时夫妻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放弃或终结自己平方面积的,得到的安置房就是共同财产;
2.被拆迁前的房屋虽不是共同财产,得到的安置房也属于共同财产;
3.除前述两种情形外,安置房则应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内财产公证是必须的吗
婚内财产公证不是必须的,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进行协商约定一致后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n(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n(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n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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