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02 16:35:32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责任,严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依照省、市相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局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分级审查原则,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部门要进行第一级审查,保证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要件齐备、适当,案件事实清楚、确凿,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办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局法制处要进行第二级审查,并指导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相关材料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报送局法制处审查。审查通过后,局法制处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部门负责编写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所附材料应当以能够证明案件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决定适当、裁量有据、未超越或滥用职权为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相关证据清单;

(四)现场(询问)笔录;

(五)拟行政处罚告知书;

(六)法制处审查意见;

(七)备案审查情况等。

案件实施听证的,要报送听证材料;案件经过集体讨论的,要附集体讨论笔录。必要时,还应当报送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它关键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可采取纸质材料报备或PDF电子文档报备,报备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要件。

第九条办案单位在每月月底制作重大行政处罚目录报局法制处,局法制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行政处罚目录,并负责在重大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几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大家对于城管几乎都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的,那大连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的一些执法权力的严厉监督了,包括要求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应的证据清单等全部都移交至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备案,这都是为了防止城管在执法的时候有程序违法,避免发生城管暴力执法的这种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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