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试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辩析两者在法律关系上的差异。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有约定的,从约定的还款期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从欠款确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约定了履行期的欠款应从履行期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借款和欠款的诉讼时效的主要共同点:
有约定从约定。主要不同点:借款时效启动需权利人主张,欠款时效启动无需权利人另行主张。
存在差异的原因何在?为什么容易混淆?
现从各自的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借款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借款民法典律关系,既是合同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当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何时启动选择权。这是易于理解,没有争议的。再看欠款,欠款是否是法律关系呢?对比借款法律关系可以看出,欠款不是一种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事实状态,法律后果。借款与欠款放在一起看,存在逻辑关系。换句话说,某一法律关系可以产生欠款关系,法律关系是因,欠款是果。如借款法律关系可引起欠款,买卖合同关系可导致欠款。由此看来,欠款能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但本身不是法律关系,而借款能直接体现法律关系。再则,怎样认识欠款是种结果状态?如前所述,欠款是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确认的后果,即一方当事人享有对另一方当事人给付请求权利,权利人的权利表彰其中,自然是当事人主张权利后的结果。所以,欠款中的权利人通过主张权利才产生欠款的结果,因此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上,无需当事人再行主张。
在民事案件中,也常有将欠款与借款混淆的情况。案件的案由是法律关系表现形式,常有将欠款误为案由的情况。对于处于案件来讲有简化了,但质则隐匿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更有认为欠款是是欠款法律关系,欠款合同者,都是在法律关系问题上犯了将现象作本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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