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诉讼程序当中,采取离婚手段来故意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富的行为有可能被视为蔑视法庭执行力进而导致触犯“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
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是在婚姻解体的过程中出现,某一方当事人恶意地隐蔽或者转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其主要意图在于减损自己在实体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从而达致干扰另外一方依法享有应得权益之目标。
当这样的行为蔓延至正在进行中的司法诉讼阶段时,倘若其结果最终导致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决议不能得到执行,那么就很有可能引发“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
此项罪行,即指对于由国家的审判机关和裁判机构作出的具有最终权威性的判决与决定,然而却拥有足够的执行能力但却拒不加以履行,且情节严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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