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须加强管理,须有法可依,合理界定兼职范围。兼职的外延不宜过宽,不能把一切从事有偿服务的行为都看作兼职,只要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没有影响自身正常工作,都应当视之为普通公务员提高收入的合法途径。因此,公务员法要进一步明确“兼职”的范围,对禁业规范作出更加明确的说明。
其次,公务员也应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用职务便利破坏公平环境,更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各种活动。
再次,要掌握好“尺度”。虽然搞“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现象,但是却减少了模糊界限的风险!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在受到群众尊重与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同时,个人做出一些牺牲也无可厚非。
公务员凭着自身努力钻研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利益应该属于合法合理的“外快”,例如撰写文字作品获取的稿酬或奖励、因技术创新获得的专利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翻译服务等活动的酬劳等,这些“外快”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就是合法合理的“外快”。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30多部文件法规重申了公务员兼职的“两不”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机关外兼职须经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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