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无子女及共同财产,且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彼此间的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仍无法达到有效结果时,法院应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决准许离婚。
而在做出最终判断的过程中,除了上述提到的几项重要因素外,法庭还可能会以更加全面和客观的角度来权衡并考虑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是否存在任何过错等多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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