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一、代借人签名借款人不还钱找谁还钱
1、借款人承认有借款事实的,将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这个时候出借人可以直接找借款人主张还钱,代借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2、借款人不承认存在借款事实,但代借人有证据证明确实由借款人借钱的,还是直接找借款人主张还钱。
3、借款人不承认跟出借人的借款关系,并且代借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的,最后将由代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确定还款义务人后,可以直接拿着借条找对方要求还钱。
并且,一旦过了还款期限未还钱的,为避免错过诉讼时效产生败诉的风险,可以在必要时及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当然,如果代借人和借款人属于共同借款人,出借人起诉时可以一同列为被告。
最后,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有代借人的,并且是代借人签名的,一旦一方不承认,将会产生较大的争议,直接影响借款人主张还钱。
所以,可以在必要时及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二、只有欠条对方不承认能胜诉吗
只有欠条对方不承认,不一定能胜诉。
还需要其他证据。
只有欠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的,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双方具有合法的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被告对借款合意及交付行为二者之一没有异议的,借条即可作为证据。对于小额借贷,如果仅有借条,出借人对现金交付能做出合理解释,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借贷关系成立;
但对于大额借贷,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原告仅有借条并不足以认定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则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的现金来源,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需要辅助其他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单据、出借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作出判断,否则法院就会以证据不足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要借款,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现金,而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付,以避免实际借出但不被法院认可,或者借款人事后否认的法律风险。对于小额借款,如果选择现金交付,则最好由借款人出具收据、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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