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区别
时间:2023-04-05 15:42:09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一般情况下,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是没有区别的,对于违法所得,人民法院需要予以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视情形不同分别处理: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一、二审开庭后会改判吗

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一般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而提起的。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所以当事人对地审判决结果还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诉了,二审开庭后会不会改判,要依据上诉方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一审法院判决有错误或者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所以改不改判视案情而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再审一般的结果是什么呢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处理犯罪物品的原则是什么

处理犯罪物品的原则如下:

1、相当性原则,司法机关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涉案财产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细化为原则后,又称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责任程度相当,如果没收汽车作为轻微犯罪行为的交通工具,没收结果与犯罪情节明显过当,即违反相当性原则;

2、经济原则,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财产时,应当考虑可能的费用,以确保受害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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