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所获得的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非法所得,或称不法利益或不义之财,通常指: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赠与。黑吃黑,掠夺他人的犯罪所得。在司法上,对于判刑确定的不法所得,大多会没收,或加征罚锾。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会被视为受益人,而视同共犯。
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的区别
(一)非法所得
非法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所得是指不合法的收入。非法所得的外延大于违法所得的外延。非法所得可能是违法的收入,也可能是不违法的收入。比如街邻之间打一块钱一炮的小麻将甲赢了一百元,这一百元肯定不能叫合法所得,因为国家禁止赌博;也不能称作违法所得,还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标准,如果叫非法所得就更贴切一些。有些收入无法确定是否为违法收入,但肯定不是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如一些灰色收入,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所指的不明来源的财产,这些都被称作非法所得。《刑法》共有九条十四处使用了违法所得,一处使用了非法所得,在《禁毒法》中二次使用了非法所得,一次使用了违法所得。可见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的含义还是有区别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的区别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解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
非法财物是指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这里的违禁物品是指法律法规严禁生产、销售、储存、持有的物品,如毒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等。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都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这些财物可能原本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因违法行为而转化为非法财产。如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无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机械、工具、原料、掺杂掺假的物品等等。所以我们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与非法财物的区分,否则会造成违法行政。
违法所得与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之间的区别。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指用于违法行为的资金、运输工具及其他财物,虽然也具有证据价值的特性,但是不具有取得手段的违法性质。例如用来无证运输的交通工具,可以视为物证,但是不属于违法所得。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行为人违法的工具或手段,而违法所得是行为人违法犯罪所要获取的目的所在。
注: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
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能凭主观印象,必须查证属实。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全面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全面收集与违法所得相关的一切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忠于事实真相,排除个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扰。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测记录和现场记录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在实际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区别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都是行政处罚,都属于财产罚。罚款是对违法者合法收入的处罚,对既得合法财产产生影响,具有额外的惩戒性。没收违法所得是收缴违法者不应得的违法收入,是对当事人非法财产的剥夺,是强迫当事人恢复违法前状态的一种措施。违法所得当然没收或者退还受害者,这是对违法者较基本的处罚。即使当事人持有的非法财产是其合法资本的物化,但因其具有违法性,也必须消除,其形式表现为由法定行政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非法收入能退还受害者的应当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罚款的处罚比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要重;从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来看,有关罚则中一般表述为先没收违法所得,可再并处罚款。《行政处罚法》对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设立没有特别限制,而对罚款权的设定有特别的说明,这一角度也反映罚款行政处罚要比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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