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46:40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经营者为一个自然人2)有经营者申报的出资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一份

彩色一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五一路城区工商和质监所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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