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计划所指的意外伤害是什么?
答: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果被保险儿童在家发生食物中毒,若家长能够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相关证明也可列入意外伤害事故范围。如果被保险儿童吃了不洁食物拉肚子,就不属于意外伤害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赔偿范围内。
问: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去一级医院就诊,是否可以获得医药费用赔偿?
答: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首次就诊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公立医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药费用可获得保险赔偿,但以后复诊须前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才可获得医药费用赔偿。
问: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未结束,而保险已经到期,是否还可以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答: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内发生意外伤害治疗,如果在保险期满时治疗尚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仍继续承担责任,其中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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