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以下区别:
(一)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即受绝对权约束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例如,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即一切人均对所有人承担义务)。因此,绝对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相对方当事人,即受相对权约束的仅仅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如,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仅只债务人才能受债权强制力的约束)。因此,相对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这一区别仅仅具有相对性。相对权如果遭受义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的侵犯,权利人同样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如合同权利遭受第三人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所以,相对权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义务人之外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二)绝对权的实现一般无须他人的积极行为,其权利仅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因此,绝对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例如,所有权的实现不须他人的积极帮助,仅凭所有人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
相对权的实现则一般必须依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的活动(称之为作为),故其义务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如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货物、支付金钱、提供服务等)的行为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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