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爆炸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物质损失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其实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的损失只包括人身受到侵犯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损失则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说到这里,可能你还不明白,那咱们就说说具体的案件吧。
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行医罪等等,这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财物被毁坏的案件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等等,这些案件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非法占有、处置财产案件包括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等,这些案件就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类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呢?法律规定了两个途径,首先是由办案机关追缴和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不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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