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继承过户怎么办理收费
时间:2023-03-23 14:11:19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此外,当事人提交对的材料还应当包括: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2)依法继承的材料;

(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3、宅基地继承过户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宅基地过户费用,宅基地过户的费用各地的标准都是不统一的,养狗的费用高,有的地方费用低,也有地方是不收费的。建议大家根据实际地点咨询一下相关的部门,例如土地管理部门。

(2)继承公证的费用在每个地区的收费也有不同的标准,如广东的是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调低,财产价值在20万元以内,按0.8%收取公证费。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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